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苗復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76元,及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2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後述訴之聲明(本院卷第149至151頁、第155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
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特約商訂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商品,而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均已載明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條,是被告與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
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其餘期數之本金,合計金額為70,276元,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規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經原告通知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0,276元,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僅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陳明略以本項債務尚有糾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再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及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司促卷第9至65頁,嘉小卷第117至131頁),經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僅就支付命令異議時泛稱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之抗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本件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均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
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
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
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合約書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
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又依上開合約書第10點後段約定:申請人應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故被告就上開所積欠之款項,尚未達總價款1/5,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至十三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附表七:
附表八:
| | 統一超商100元面額商品卡30張,總面額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附表十:
附表十一:
| | Apple蘋果iPad00000 00.2吋(256G)平板電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 | Apple AirPods 3搭配Magsafe無線充電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 | Apple AirPods 3 Magsafe充電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