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
原      告  賴慧 

被      告  黃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0元。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因操作不慎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7,360元,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