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
被 告 黃景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因操作不慎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7,360元,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