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7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79元,及其中10,03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得上訴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申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8,779元(其中含電信費10,037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8,742元)。亞太電信公司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