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大慶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60元,以及其中新臺幣8,572元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被告前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截至民國109年9月11日止,尚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8,572元以及應償還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4,288元,合計22,860元,未為清償,亞太電信已經將其對於被告之前開
債權全部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