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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8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61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