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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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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8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劉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