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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8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李志堅  



被      告  賴炘琳(原名賴紋琳)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93元,及從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日上午11時57分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型號:YARIS,下稱系爭車輛)之iRent同站租還_嘉義西門站,每日定價2,300元,依租金專案說明,平日、假日推廣租金為每日1,680元(每小時168元)、每小時230元,逾時還車則按車輛款式之定價為每日2,300元,還需負擔承租期間之租金、油資、通行費及安心服務費等,被告自承租後,遲至同年6月10日中午12時5分始返還系爭車輛,被告今尚未償付逾期租金16,330元、油資3,711元、通行費992元、安心服務費4,26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並發函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