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93元,及從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日上午11時57分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型號:YARIS,下稱
系爭車輛)之iRent同站租還_嘉義西門站,每日定價2,300元,依租金專案說明,平日、假日推廣租金為每日1,680元(每小時168元)、每小時230元,逾時還車則按車輛款式之定價為每日2,300元,還需負擔承租
期間之租金、油資、通行費及安心服務費等,被告
自承租後,遲至同年6月10日中午12時5分始返還系爭車輛,被告
迄今尚未償付逾期租金16,330元、油資3,711元、通行費992元、安心服務費4,26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並發函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