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管轄(113年度中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2元,及其中新臺幣4,204元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