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蘇鈺雅
被 告 鄭凱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