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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9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蘇鈺雅  
被      告  鄭凱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