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綵麟
被 告 郭秉睿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被告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民國112年2月28日6時41分左右,在嘉義市北港路與竹子腳口,被告無照駕駛且起步沒有禮讓行進中的車輛優先通行,撞擊由訴外人徐平和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導致徐平和受傷。
原告因此賠付徐平和就醫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7,832元,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取得
代位求償權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832元,以及從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