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006號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戊申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