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007號
即 原 告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宏展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
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381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