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34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文俊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相對人業已
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
可稽。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
調解,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
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