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雲(歿)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相對人黃美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