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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吳協存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未還,為此依電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經查:本件繫屬時,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