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豐龍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
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或於外國為
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許豐龍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
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即調解
聲請狀所載地址)投遞調解通知書後,遭郵務機關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調解聲請狀所附相對人
戶籍謄本、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
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致
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之情形,
爰依
上開規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