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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勝峯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經查: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且未在監在押,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本件有前開條文規定之情形,自應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