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WINART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49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