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55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
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彌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列為被告,但未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本院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得系爭帳戶所有人並查址,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
可稽,相關資料可來本院聲請
閱卷(請先與
書記官約時間)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又系爭帳戶之所有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函覆資料顯示係「陳淑芬」向其申辦系爭帳戶,而「陳淑芬」已於起訴前之108年4月7日死亡。設若原告閱卷後,要以「陳淑芬(Z000000000)」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則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內陳報「陳淑芬」之
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
繼承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
年籍資料,且檢附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