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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802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金圓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輔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吳海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多領工程款,而請求返還。查本件被告住所設籍雲林縣,並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