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秉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對
相對人即
被告XinXin_323(IG帳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XinXin_323,未記載被告地址,被告身分不詳,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1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
正本及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