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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航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旺品電器有限公司及被告鉅航物流有限公司均為法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時均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旺品電器有限公司及被告鉅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不合程式,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