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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調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姿妘 林禹丞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自明。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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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