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郁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許○尹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
行為能力人及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
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為住所,
民法第2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為已滿7歲之未成年人,
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住所應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而其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地均在臺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