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4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8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通 譯 李庭嫻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被告應該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833元,及如附表所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
用額為2,21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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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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