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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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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04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就學貸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雅雯、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4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庭嫻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83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
用額為2,21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起訖日
198,833元
1.775%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2.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