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香
被 告 黃賢德
黃淑珍
黃淑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黃蓮
受 告知人 黃才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理由欄㈠第5至6列所載「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7480號執行拍賣」應更正「本院112年司執字第22199號執行拍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