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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黃中村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香  
被      告  黃賢德  
            黃淑珍  

            黃淑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黃蓮  
受  告知人  黃才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理由欄㈠第5至6列所載「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7480號執行拍賣」應更正「本院112年司執字第22199號執行拍賣」。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