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中村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香
被 告 黃賢德
黃淑珍
黃淑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黃蓮
受 告知人 黃才課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1行關於「年度司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年度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第13至14行關於「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00號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