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書立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張咸嘉之繼承人」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張咸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