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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05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群盛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謙   
人   
共同訴訟代  李宗憲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5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200元,及從民國113
年7月25日起到清償日止,照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
用額為1,330 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