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群盛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謙
人
共同訴訟代 李宗憲
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5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5 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被告應該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200元,及從民國113
年7月25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
用額為1,330 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