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明政即賴聰色
賴素珍
何峻瑋
何敏瑜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原告
起訴狀聲明確認
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
抵押權設定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而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200,000元,被告賴明政即賴聰色
按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359,525元(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985*7,300*1/20=359,52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