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楊玉婉
羅珮綺律師
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上 一 人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 告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柏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對
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
簡易訴訟程序,
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1千6百萬餘元,又原告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嘉簡卷一第218頁),依前開說明,
核無不合,
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