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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楊玉婉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昶成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      告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1千6百萬餘元,又原告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嘉簡卷一第218頁),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