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韋丞、賴○1、賴○2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賴○1、賴○2」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本件分割
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
所載建物外,被
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
閱卷,並以訴狀表明
適格之全體被告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賴韋丞積欠債務之合計
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28日
之利息),及於111年1月26日及補正狀之日積欠原告之債務
合計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