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即 原 告 賴仲美
曾郁瑩
曾郁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157元,
兩造未聲明不服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法院及
當事人應受
拘束。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9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