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4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吳棋笙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异囷即孫妃君、孫◯◯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孫◯◯」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本件分割
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
聲請閱卷並補正,該函於113年6月1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於113年7月4日始到院閱卷,並
迄今均未補正。
二、原告應依期提出被
繼承人孫陳玉女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
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
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並以訴狀表明
適格之全體被告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請補正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孫异囷積欠債務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4月28日之利息),併陳報被告孫异囷於111年1月26日及補正狀之日時,積欠原告之債務合計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