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原 告 亞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陳永崑間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