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雅茹
上列
當事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法定代理人「今景貴志」之記載,應更正為「今井貴志」。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之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