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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黃雅茹  
上列當事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今景貴志」之記載,應更正為「今井貴志」。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之情事,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