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558號
原 告 謝秀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騏、蕭志勇即承洋土木包工業、伍灃營造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917元【計算式:請求賠償金額1,072,734元-第一審判決賠償金額773,817元=298,9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