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曉涵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0元(計算式為19,900元+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