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62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