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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號
原 告 許立偉
訴訟
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
被 告 鄭竣元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李淑娟即元富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