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807號
被 告 陳朝麟
陳進柱
陳慶務
陳炎輝
陳慶龍
陳濟合即陳慶順
陳銀追
陳盛武
陳勝鴻
游陳金市
陳三郎
陳政仁
陳政和
陳政平
林仲信
林明月
陳達雄
王陳美惠
林佳樺
陳鏗全
被 告 董月春
陳健誌
陳健嘉
陳清賢
陳金木
陳添禮
陳加松
陳加益
陳世民
輔 助 人 吳麗閣
被 告 陳寶雲
陳宏欽
陳淨莊
陳金蓮
陳美玉
余陳美珠
陳家富
黃粧
陳德順
陳宏奇
陳宏奕
陳文華
陳立浩即陳立晧
陳冬武
陳世宗
陳董敏惠
陳奕宏即陳俊偉
許基安
陳莊淑任
陳清榮
陳毓芳
陳毓雯
陳榆憲
陳俊峰
陳煥昭
陳春寶
陳清晃
陳瑞風
陳瑞德
陳瑞昌
陳俊明
陳俊宏
陳建和即陳國榮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在宣示裁判前具狀撤回訴訟,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