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字第9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順文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047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