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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聲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嘉松 

相  對  人  宋砡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相對人宋砡年為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欲出售前開土地上之建物,欲通知相對人願否優先承買情事,信件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址,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