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嘉松
相 對 人 宋砡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
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二、本件
聲請人陳述略稱:相對人宋砡年為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人,聲請人欲出售前開土地上之建物,欲通知相對人願否優先承買情事,
惟信件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三、
經查,依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址,依
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