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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調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住所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90元,亦未載完整被告陳**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所列上開被告陳**等人為何人,難以確定上開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亦無從為訴訟文書之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公司,有送達證書可證,然原告逾期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