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盧火炎
邱盧彩霞
盧信全
李柏賢
盧俊宇
林再正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盧火炎、邱盧彩霞、盧信全、李柏賢、盧俊宇、林再正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10=16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