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張恩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卉芷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
繕本一份,逾期不
補正,就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
所稱返還車輛
所有權是請求返還車輛或是要請求辦理車輛移轉登記?車輛車牌為何?返還相等價金具體金額為何?)不明確,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
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