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明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義吉
林水清
林進德
林進樂
林文嘉
林文津
林玉霞
林建安
林憲昌
林政緯
林于智
郭麗華
林瑞茂
林仁傑
林士凱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40元(計算式:3955.49×3,100×20/1000=245,2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6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