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案由欄「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間
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
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返還土地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