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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簡調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滙琦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53,000元入相對人即被告莊振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53,000元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