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93號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季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且未提出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03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包含附屬文件)。